第一章 总 则 | |
第 一 条 | 本会名称为台湾牛樟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第 二 条 |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联系从事牛樟芝发展之企业、学者专家及周边工作者,共同推动学术探讨、产业国际化及永续发展为宗旨。 |
第 三 条 |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
第 四 条 |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
第 五 条 | 本会之任务如下: |
一、综合国内外牛樟芝生物技术资料,提供政府、学术界及产业界参考。 二、提倡牛樟树造林以促进水土保持、抑止非法盗伐。 三、协助会员将台湾特有国宝级牛樟芝推向国际市场。 四、推动会员与会员代表基本资料之建立及动态调查、登记事项。 五、推动会员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会员资格之证明等服务事项。 六、协助同业纠纷及劳资纠纷之调处。 七、推动劳动生产力之研究、举办同业员工技能训练及讲习等活动。 八、推动会员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九、每年定期举办会员大会及临时大会。 十、依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应办理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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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
第二章 会 员 | |
第 七 条 |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为牛樟芝生技、医疗、保健等相关行业,或具备相关学、经历之个人,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司法人或团体,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三人,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三、赞助会员:凡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缴纳赞助费,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四、学者会员:凡学术、研究单位任职或退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五、永久会员:凡一次缴清二十年会费之个人或团体会员。 六、荣誉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经理事会通过邀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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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
第 九 条 |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学者、荣誉会员除外),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
第 十 条 |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
第 十 一 条 |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
第 十 二 条 |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 |
第 十 三 条 |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若会员未超过三百人,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
第 十 四 条 |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
一、订定与修正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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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条 | 本会置理事十九人(含学者会员五人至七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采用会员大会选举。 |
第 十 六 条 |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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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条 |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七人(含学者会员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
第 十 八 条 |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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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条 |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
第 二 十 条 |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一条 |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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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无给职),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设制秘书(会计)一人(有给职),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
第二十四条 |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会 议 | |
第二十五条 |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
第二十六条 |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
第二十七条 |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修正、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修正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解散。 |
第二十八条 | 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条 |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以不违反法令可代理出席或运用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 |
第三十 条 |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
一、入会费: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1.个人会员新台币1,000元。 2.团体会员新台币10,000元。 3.学者会员新台币100元。 4.荣誉会员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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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年会费: 1.个人会员新台币2,000元。 2.团体会员新台币20,000元。 3.学者会员新台币100元。 4.永久会员:个人-新台币40,000元、团体-新台币400,000元。 5.荣誉会员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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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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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条 |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
第三十三条 |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
第三十六条 | 本章程经本会103年02月1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103年04月02日台内社字第1030110540号函准予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