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订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14-11-17】
食品组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103年11月17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31301232号
附件:
主旨:预告订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三、实施日期: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实施。
四、食品使用牛樟芝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应具备原料之详细加工或制造过程、规格及90天喂食毒性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上市前送卫生福利部备查。
五、牛樟芝食品(以下简称本食品)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一)于产品外包装应以中文加注“婴幼儿、孕妇、哺喂母乳者不宜食用”之警语字样。
(二)于产品外包装明确标示原料使用部位为子实体或菌丝体及其培养方式。
六、本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网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七、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于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三)电话:(02)27877378
(四)传真:(02)26531062
(五)电子邮件:chihaolee@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