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之安全評估分為四個類別,主要係針對以往長期食用及製造加工之安全性作考量,故食用目的、方式、製造加工方法、流程、最終產品形式及攝食量等均為分類之考慮因素。各類之安全評估項目如下:
第一類:屬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得免再進行毒性測試。
(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
(二)產品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性學術文獻報告及曾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完全相符者。
第二類: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而非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28天餵食毒性試驗
第三類: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三)致畸試驗
第四類: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應檢具下列項目之毒性測試資料。
(一)基因毒性試驗
(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三)致畸試驗
(四)致癌性試驗
(五)繁殖試驗
資料來源:衛署食字第88037803號公告